多发病常见病门诊费用将纳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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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病常见病门诊费用将纳入统筹

来源:辽沈晚报 2022-01-18 10:33:48

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22年年底前,省内全部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改革。2023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开展改革实施评估工作,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机制。在做好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单建统筹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按年度设定

对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倾斜。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

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明确病种范围、鉴定标准和支付范围。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通过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计入;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支持各统筹地区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探索实施门诊病例

分组付费等方式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普通门诊服务,在按项目付费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门诊病例分组付费、点数法付费及门诊统筹签约人头付费等方式。

对基层医疗服务,探索结合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付费机制,加强慢性病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门诊费用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为完善门诊付费机制奠定基础。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

关键词: 常见病 门诊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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