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照护老人假”
首页 > 原创 > 聚焦 > 正文

辽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照护老人假”

来源:辽沈晚报 2021-12-10 07:36:21

辽宁增“照护老人假” 父母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时

独生子女每年可休15日照料父母假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据了解,《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辽宁省出生人口呈下降态势,少儿人口比重下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此次修改,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生育潜力,促进辽宁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

实施一对夫妻

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条例》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有了些新的变化,《条例》中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增设育儿假

配偶护理假延长至20天

《条例》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条例》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可在配租公租房时适当照顾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负担情况,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指导服务。

父母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照料假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条例》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据悉,辽宁省将加快政策配套与衔接,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

热图推荐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08-2017 www.xinxuanz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选择网 版权所有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  联系QQ: 954 29 18 82 @qq.com  新闻投诉:185 0386 7539

版权所有:新选择网 粤ICP备18025786号-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