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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在病房中立遗嘱的时候,由两名好友站在病房两侧同时录音录像,结果每一份录像中只出现吴先生和另外一位好友,没有三个人同时“入框”的镜头。这个“瑕疵”被吴先生的大女儿小丽发现后,表示不认可这算一份有效遗嘱:因为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通州法院近日发布消息说,法院经审理,认可了这份遗嘱的效力。
吴先生的大女儿小丽是与前妻所生,小女儿小慧是与现任妻子赵女士所生。临终前,吴先生邀请好友梁某、王某来到医院病房为其录制遗嘱。在录制过程中,因病房中只有梁某、王某两位无利害关系人,吴先生提议梁某、王某分别同时拿手机录制。梁某、王某各自拿出手机,站在吴先生病床的斜对角同时开始录制。如此操作下,王某的手机镜头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梁某,梁某的手机镜头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王某,吴先生在两部手机的同时录像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宣读了自己的遗嘱,而见证人梁某和王某均只是出现在了对方的手机镜头中,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没有吴先生和梁某、王某三人处于同一镜头中的画面。
吴先生去世后,小丽与赵女士、小慧就如何继承吴先生的遗产发生争议。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继女小丽和亲生女小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所立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小慧认可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吴先生所立遗嘱有效。小丽则认为吴先生所立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应当无效。
庭审中,吴先生的好友梁某、王某两位遗嘱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接受问询,并现场播放了手机中录制的视频。其中一份视频是梁某持手机站在吴先生右下侧的床尾拍摄,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吴先生半卧在病床上,王某站在吴先生的左上侧床头拍摄,吴先生宣读完书面遗嘱并签字,王某作为见证人签完字后,拿起手机继续拍摄。在另一份王某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画面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梁某,同样在吴先生宣读完书面遗嘱后,梁某作为另一见证人来到吴先生的左手边签字。三人均签字完毕,拍摄终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份分别录制的遗嘱视频是否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求。主审法官表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吴先生的继承人提交了两份录像,该两份录像为两位见证人在吴先生订立遗嘱时分别持手机录制,系同一时间、同一场景形成,符合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中“在场”的规定。虽然两位见证人的肖像未曾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录像画面,但两份录像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吴先生订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人数的法律规定。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吴先生订立遗嘱的效力。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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