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城管委公布《北京市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设置管理规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提出,在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正对面50米范围内拟禁设户外电子广告牌。
《规范》明确,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所在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未规定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不得设置。
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宜设置在商业街区内。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下沿距地高度宜大于6米,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4米。同时,不宜采取落地式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规范》还补充完善了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区域,包括长安街延长线、传统中轴线特定风貌管控区域、二环路沿线道路、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国家以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等。
此外,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不得存在六种情形。具体包括: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对行人、驾驶员产生眩光;影响道路通行;在高速公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不含服务区和收费站出入口);播放声音,或者投影居住建筑以及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其他建筑;在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50米范围内,正向面对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设置。
《规范》还要求,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具备亮度调节功能,不同环境区域下,广告牌表面亮度限值不同。除商业街区外,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不宜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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