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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评论员 戎国强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宣布生育登记取消了结婚限制,把“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成了”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一改变,意味着生育不再以婚姻为必要前提,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也可以领取准生证;他们生育的孩子,不会因为父母不是夫妻而成为“黑人”、“黑户” ,与婚生孩子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这一政策改变,将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孩子的父母,可以不是夫妻;非婚父母和孩子的组合,如果不再是传统家庭” ,那也是一种新型家庭,“非婚家庭”。政策允许的非婚生育毕竟是新现象,与传统的习俗、认知难免会格格不入,甚至发生矛盾,进而对非婚生孩子的父母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影响“非婚家庭”生活的稳定,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这个新政策,应该最受“恐婚”而又向往爱情并有生育意愿的年轻人欢迎。有些“恐婚”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两个相爱的年轻人背后的原生家庭,因为地域、习俗等差异,可能会对年轻夫妇产生不必要的压力。政策允许婚姻与生育分离,解除了这部分压力,对这些年轻人来说,既可解除来自原生家庭的压力,又可以实现爱情与生育的愿望。但是,传统的结婚生子组成的家庭中合理的责任,在“非婚家庭”中仍然应该得到尊重与遵循:两个年轻父母对彼此的责任,忠实并维护共同爱情的责任;即使双方的感情起变化了,但双方对孩子的责任不应有变化。双方最初不是夫妻,但同是孩子的父母,即使后来不相爱了,但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这个关系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那么父母的责任同样不变。父母双方加上孩子,在孩子健康成长这件事情上,是一个共同体。
相信大部分“非婚父母”结合之初,是会共同生活的,像有婚家庭一样。两个年轻异性如果不愿意共同生活,也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生儿育女;他们共同生活的内容,与传统的婚姻家庭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抚育的责任一般都落在女方肩上。再加上怀孕、生育、哺乳等抚育行为都由女性完成,是身体和感情付出更多的一方。一旦这个共同体发生解体,女性往往是承受痛苦更多的一方,因此,仅仅出台一个允许非婚生育的政策是不够的,应该针对非婚家庭特有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母亲的合法权利,保障非婚生育的孩子的合法权益。
允许非婚生育,很可能会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会在非婚状态下通过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其中不少女性这样做的原因之一,就是不希望与异性共同生活而又可以有自己的孩子;这意味着这些女性的孩子可能终身见不到父亲,不能与亲生父亲共同生活。父亲缺失的生活对孩子的心理、个性的形成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女性在决定要孩子时是否作了足够充分考虑?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的女性,其个人经济能力保障孩子成长所需,或许没有问题,但其他方面出现意外,导致本无父亲保护的孩子失去庇护的结果不能不考虑到。
有一个孩子,既是女性情感、心理等方面的自然需求,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希望孩子身心健康,同样是做母亲的情感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孩子自身的权利。在追求这一权利时,还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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