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5月10日,安徽省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将通过17条措施, 明确了救助对象、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等,不断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明确6类人群为救助对象
根据《若干举措》,我省将明确救助对象分类,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细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对高额医疗费用分类监测预警作出制度安排。同时,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是: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急诊、抢救除外)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异地就医费用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效衔接。
同时,我省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若干举措》三条新规定
此次《若干举措》在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也出台了的新规定。
明确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管理。
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确定。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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