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季度南通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案件2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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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季度南通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案件21起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22-05-07 15:47:48

今年一季度,南通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案件21起。自去年7月南通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来,南通要求全市行政机关主动变更、撤销明显违法的不当行政行为,力图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

前置过滤,

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宋海峰在启东市吕四港镇经营一家简易旅社已有10多年。由于疫情影响,码头上来往人少,旅社常常只有一两个客人。

几个月前,旅社8208房间住进3个人,当地治安巡检发现仅登记了1个人的信息,要求对旅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宋海峰则认为,“没做登记的人是来看望住客的,不住店,不应被罚。”启东市公安局接到反映后,立即组织人员专门阅卷并集体研究,发现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随后自我纠正启动。几天后,原处罚撤销。“他们执法实事求是。”宋海峰高兴地说。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海门区的周宇(化名)身上。因无法提供部分进口冷链食品的出库证明和消杀证明,周宇被立案调查。此后办案单位自查发现,仅根据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并不充分,随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进一步核查。

数据显示,南通一季度这21起案件全部来自基层县市区。南通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处长吴燕燕说,21起数量并不多,但涵盖了行政登记、工伤认定、行政协议、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等多种行政行为,体现了各级行政机关直面问题的勇气和决心,是一个好的开始。“自纠为行政争议的化解提供了一个‘减压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前加上一个‘过滤网’。”她形象地打了个比方。

“以前,不少执法者认为‘政府有错不好改’,部分原因是没相关制度支持,大家默认法院判输才改正。”启东一位基层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自我纠正制度推行以来,大家弄清楚了什么情况要纠正、怎么纠正,主动纠正有了底气,对公正执法也有了更深认知。

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较长一段时期,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主要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乃至信访等制度形成的外部压力和约束。“实践中看,这些外部监督成本高昂,有时存在行政程序空转的情况,产生的约束效应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内省和认同。”长期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现芹律师认为,行政自纠制度的实施,以最便捷、高效的方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使其恢复合法又合理状态,是争议化解的“最优解”之一。

自我加压,

让公权力使用更审慎

有错就改,说易实难。深层次的问题是,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不能随意变更,不少人认为自我纠正与这种确定力“矛盾”,这也成为改革面临的难点之一。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出于一些顾虑,宁愿承担败诉后果,也不愿意主动纠正。海安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吴先泉分析说,有人担心自纠会“家丑外扬”,可能面临追责;有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没认识到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但他表示,“这些正是制度可以率先突破的地方。”

吴燕燕说,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有纠正错误的法定职责,比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提到,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但具体怎么纠正,这些法律条文大多一笔带过。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经过半年酝酿,南通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必要时应对当事人的受损权益进行补偿或赔偿。同时,明确了自我纠正的适用范围、动议来源、审查方式、后续赔偿及救济程序等。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公共利益,文件还规定了第三方参与纠正程序及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当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纠正或如何纠正时,创新性引入邀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参与论证程序。

“我们不能对出现的问题放着不管,更不能放任问题长期存在。”吴燕燕透露,制度设计规范化、具体化过程,也是各方统一认识的过程。

一位参与制度设计的政府人士观察到,随着这项制度在南通施行,不少行政机关使用手中权力时变得更加审慎。“要让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事实认定上、法理适用上站得住脚,各级机关都在自我加压。”

自纠可贵,

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

“要像过马路不闯红灯一样,时刻紧绷一根弦。”南通一家市级机关法规处处长表示。他也提醒,制度关键看落实,切忌为纠而纠。

今年2月,南通配套出台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指引,细化哪些情形应当自纠、重点审查哪些内容等,并提出行政机关依照指引进行自纠的,纪委、监察机关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反之,将依法处理。海安正在酝酿更为细致的程序规定,涉及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要更具可操作性。”吴先泉表示。

对于行政自纠后的赔偿问题,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给出回应,规定了行政机关免责的情形: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自纠的真正落地,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程。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战略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韩玉亭认为,把好事办好,不仅需要综合考量地区差异、职位层级差异、行为类别差异等多个因素,形成个性化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互动中,实现制度设计、基层探索、反馈评估和完善推广的有机统一。

冯现芹说,行政机关进行自纠,可以有效避免怕败诉被追责导致的不必要“诉累”,进一步彰显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她建议,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要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督体系,建立内部自纠规范,加强系统内部监督、法治审核,以及事中事后监督;另一方面,强化审慎纠正的理念,“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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