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孙燕 通讯员 临平法
只拿了1000元,在明明知道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阮某仍将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出租”给他人。
之后,银行卡及其账号被用于在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上,异常流水高达100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的骗来的资金达39万余元。
近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阮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视觉中国 供图
去年3月至4月,被害人高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向对方提供的多个账号共计转账24万余元。
意识到自己被骗后,高某某立马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调查发现,2021年4月4日,高某某向阮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过22000元。阮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原来,2021年3月底,阮某在酒吧遇到何某某,何某某提出借用阮某银行卡几天用于转账,并承诺给阮某1000元好处费。
阮某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但经不住金钱诱惑,又想着只是借用几天,不会出事,就心存侥幸将自己的银行卡5张、微信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1个、手机银行密码等都交给对方使用。
同年4月9日,对方归还阮某的银行卡并给阮某1000元好处费。阮某自以为占了大便宜,所得钱款挥霍一空后,却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
阮某归案后,仍心存侥幸心理,避重就轻,在归案之初不愿意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调取阮某名下银行卡流水,通过反诈平台一一比对,并调取与其银行账号相关的分散在不同地区的被害人报案笔录等材料,从而得以侦破该案。
在银行流水等证据面前,阮某不得不和盘托出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证,阮某交给对方使用的银行卡及电子账户异常流水达100余万元,其中包括位于杭州市临平区被害人高某某在内共6人被诈骗的资金39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阮某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阮某到案后的表现,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追缴被告人阮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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