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楼纯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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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由为,经查,当事人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消费者在购车时需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协议第十三条提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内容,并做加粗、下划线提示,消费者签订时此条无法更改。
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综上,当事人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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