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宁波全市推行“场所码”等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今天(4月7日),宁波市疫情防控办发布了《关于在全市推行“场所码”等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预警和监测,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阻断病毒传播链条,有效降低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经研究,自2022年4月10日起,在全市推行“场所码”或“健康核验一体机”扫码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扫码通行”适用于本市各类重点场所出入口的通行核验。重点场所主要包括:冷链相关企业及外贸企业,咖啡、酒吧和茶座、冷链相关饮食、销售店,写字楼,商场和超市,农集贸市场,棋牌室(麻将馆),宾馆,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建筑业(工地),人、货渡轮码头,足浴、SPA及公共浴室,体育场馆,游泳场所,文化馆,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小区、公寓楼,银行,养老机构,封闭式旅游景点,健身运动场所,火车/汽车/飞机站点及地铁站,快递业,宗教场所等。
二、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或配置“健康核验一体机”。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可在支付宝小程序搜索“宁波扫码通行”,移动端在线申领“场所码”并安排工作人员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码,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可进行手工信息登记。
三、市民进入重点场所时,应当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浙里办”的“扫一扫”功能扫描重点场所张贴的“场所码”;也可通过重点场所配置的“健康核验一体机”扫描“健康码”或读取身份证进行核验。
四、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认真核验进入场所人员“扫码通行”信息,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疫情防控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管控措施。
对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市民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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