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已正式施行,对于犯罪记录的内容、申请与受理程序、异议与投诉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实施细则规定了可以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性规定。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也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申请查询的,向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单位申请查询的对象是外国人的,向单位住所地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犯罪记录查询申请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开展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对于个人查询,公安机关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当事人如果对查询结果不服,可向原受理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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