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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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房

来源:新京报 2022-03-31 05:41:45

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记者获悉,二次审议稿提出“鼓励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的规定。

另外,会议还第二次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订是继2011年、2016年以后,北京市第三次修订安全生产条例。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交通场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密室逃脱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关注1

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出“保障租赁住房供给”。其中规定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细化租赁住房供给方式,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二审稿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时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机制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

在保护租赁关系方面,二审稿规定,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化解纠纷的责任等。

同时,鼓励为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持有、运营租赁住房的企业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引入保险机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关注2

住房租金上涨过快 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二审稿对住房租赁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提出建立市区统筹、街道(乡镇)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并对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群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审稿还在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如规定做好合同备案与出租登记衔接。出租住房需要同时履行合同备案与出租登记义务,为了便利当事人,鼓励当事人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的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二审稿提出,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和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为百姓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

二审稿还明确,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对于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的,市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关注3

违建、危房、甲醛房等不得出租

对于出租住房的条件,二审稿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不得出租违法建设、危房、甲醛房等不符合条件的房屋。

二审稿还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同时,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收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治安、消防等方面安全管理制度,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审稿也对短租住房提出了相关规定。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北京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一是规定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二是规定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关注4

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

二审稿提出,要加强新兴住房租赁经营管理。对从事转租业务的企业强化监管,要求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同时,二审稿要求严管“租金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且贷款应划入承租人账户。

针对“二房东”问题,二审稿明确,进一步突出对个人转租住房行为从严管理的导向,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针对“甲醛房”问题,二审稿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装饰装修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审稿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明确了规范从业等要求。互联网信息平台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并要求平台对两年内因信息发布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街道乡镇应协助开展小微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管

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街道、乡镇统筹辖区力量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协助开展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流动性较强生产经营作业等的监督管理,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针对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及研发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加强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推进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

此外,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新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本市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密室逃脱等场所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应 急值守、物资储备等。

在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提出为各种商务活动提供办公空间的商务楼宇和集购物、住宿、餐饮、文娱等功能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协调、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劝阻、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交通场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密室逃脱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时,这些场所要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在培育发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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