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安全排查应吸收专业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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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安全排查应吸收专业机构参与

来源:合肥晚报 2022-11-08 08:26:27

近日,安徽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今后,如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安排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水电气等企业可依法中断供应。

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吸收专业机构、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今后,如有发生爆炸、火灾、垮塌、撞击或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排查过程中,可直接组织排查,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位于城乡接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的,或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民办幼儿园、养老服务等经营性自建房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重点排查。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将重点针对建造年代、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以及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等方面进行。

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鉴定报告须报送住建部门

根据办法,自建房屋如具有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改建、扩建、移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则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鉴定,对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办法要求,检测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或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依法中断水电气供应

今后,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等情况,则应当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规定。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计划组织实施改造。(记者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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