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合肥开幕。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辛生作的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根据《修订草案》,我省将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支持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开展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技术的创新活动。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落实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
为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方面的自主权。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落实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
《修订草案》规定,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为长三角科技 创新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
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部署,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省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共享服务。
同时,我省将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依托,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大创新策源能力。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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