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文爆料,找工作时和HR谈论双休事宜,遭其嘲讽称“喜欢双休的都没事业心,实体企业最怕招到混日子要双休的。”
HR的说法引起了该应聘者的不满,其认为每个人的想法和追求不同,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聊天过程中,该HR还表示,老板说过最讨厌谈双休的,只要谈双休,再有才也坚决不招。招聘者随之回复称是其老板的格局问题,该HR则进一步嘲讽称国企99%都是打酱油的。
企查查APP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参保人数为0,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等。
4月8日上午,九派新闻拨打涉事公司咨询电话,一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关注到这个情况,不清楚此事,会跟公司反映一下。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称不太清楚,“我会问一下人力资源的同事,让他们核查一下信息。”
另一名在职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公司实行单休。其否认公司参保人数为0,“我们都买了社保。”
该公司一名已离职的HR告诉九派新闻,公司一直实行单休,自己也是因为觉得单休无法抽出多的时间照顾家庭而离职。
“有一说一,我目前不是很清楚那边的情况。我觉得这个事情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吧,没有必要刻意夸大,创业者有他的不容易,咱们打工的也有咱们的不容易。企业的HR不排除也是老板,前老板以前也直接参与过招聘工作的。”
其还表示,找工作就是你情我愿的,公司状况如此,求职者接受不了单休可以再找工作。只不过截图中的那名HR表达过于生硬,话语不妥。
截至发稿,九派新闻联系该公司咨询电话,显示为占线状态。
九派新闻梳理发现,《劳动法》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双休,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如果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计算方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不仅每周工作六天,同时工作日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那计算方式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九派新闻记者 肖洁 实习记者 辜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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