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在浙江务工的熊先生网购杀虫剂寄回老家,让父母给家里经营的近50亩鱼塘喷洒杀虫,不料卖家发错货,误将“杀鱼药”当成杀虫剂寄出。而熊先生父母收到货后直接使用,造成上万斤成鱼相继死亡,经济损失二三十万元。现年70岁的熊先生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又不识字,眼睛也不好……”
鱼塘中漂浮着大量死鱼 袁伟 摄影
那么,造成如此大的损失,责任到底该谁承担?有律师认为,此纠纷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卖家将杀虫剂错发为“杀鱼药”,存在明显过错,且鱼塘大面积死鱼与使用卖家发错的“杀鱼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卖家应予以赔偿。同时,熊先生家人未进行查验,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也有律师表示,经营者将产品供应错误,系经营者的完全责任。从消费者法定义务方面考虑,法律并没规定消费者有“火眼金睛”的义务,所谓查证产品的品质、使用范围等要求,不是消费者的义务,所有的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事发:
网购渔药给鱼塘杀虫,却出现大量死鱼
3月21日上午11时许,红星新闻记者来到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增产村,一辆无害化收集处理专用车停靠在熊先生的鱼塘边,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对打捞上来的死鱼进行打包装车。
对死鱼进行无害化收集处理 受访者供图
现场一名负责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人士介绍,公司先后两次到这里收集处理死鱼,截至目前装了两车,共计8吨,后续还会前来开展收集处理工作。
熊先生是增产村村民,也是鱼塘业主。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早些年,家里通过土地流转经营起四口鱼塘至今。四口鱼塘总面积近50亩,养殖有鲫鱼、鲤鱼、草鱼、鲢鱼等,年产鱼量五六万斤,主要对外批发。平时,熊先生在浙江务工,鱼塘的日常管理由父母负责。
熊先生划着小船清理死鱼 袁伟 摄影
熊先生说,三四月份正值成鱼上市期,考虑在上市前给鱼塘进行杀虫处理,杀灭寄生虫、防治鱼病,遂于3月初在网上购买了20瓶“斜管车轮净”,填写上老家地址和父亲的信息,直接发回老家,并让父亲落实杀虫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斜管车轮净是一款渔药,用于清除养殖水体中的车轮虫、斜管虫,同时可有效控制水中的水蛛、轮虫,改良水质等。
“我又不识字,眼睛也不好。”熊先生的父亲现年70岁,他回忆,3月17日上午,他和老伴开始向鱼塘泼洒儿子网购寄回来的20瓶“杀虫剂”,先后对养殖有成鱼的三口鱼塘进行了泼洒,另外一口鱼苗塘暂未泼洒。
“下午就发现开始死鱼,后来越来越多。”熊先生的父亲称,发觉情况不对,他赶紧给儿子打电话通报了这一紧急情况,同时也投放了“解毒”试剂并打开了增氧机。
“乌龙”:
卖家误将“杀鱼药”当杀虫剂发出
很快,经熊先生多方联系并在当地村组干部帮助下,鱼儿大量死亡的原因找到了——熊先生父母当天朝鱼塘里泼洒的并非杀虫剂“斜管车轮净”,而是“杂鱼一次净”。在熊先生提供的“杂鱼一次净”空瓶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上面的标签写着“快速杀死池塘中的野杂鱼、蛙卵、蜻蜓卵、寄生虫卵等有害生物”等字样。
熊先生父亲收到的“杂鱼一次净” 袁伟 摄影
由于事发突然,熊先生于3月19日从浙江赶回四川自贡,处理鱼塘事宜。“发现(死鱼)后就用了解毒药,但效果不明显。”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四口鱼塘大概有各类鱼共计5万余斤,截至21日中午,已经打捞上来1万多斤,还有许多等待打捞。
据熊先生估算,这次损失的鱼在三四万斤,加上后续的解毒消毒等工作,总体损失二三十万元,具体损失还需根据实际死鱼的数量才能确定。
鱼塘边漂浮着死鱼 袁伟 摄影
那么,杀虫剂为何变成了“杀鱼药”?熊先生说,自己回家进一步查看发现,他在网上购买的是“斜管车轮净”,但父亲收到的却是“杂鱼一次净”。经过与卖家沟通,卖家承认是发错了货。
熊先生认为,卖家发错货是导致鱼塘大量死鱼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父母因为不识字且视力不好,无法准确辨识药物,导致错误使用,则是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进展: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暂未达成一致
对于此次事件的责任划分问题,熊先生和卖家通过电话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熊先生称,对方只愿意赔偿两万元损失,他不能接受。目前,自己的主要精力是打捞死鱼,做好鱼塘的解毒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至于最后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他会与卖家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镇村干部入户了解情况 受访者供图
3月22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通过拨打熊先生网购快递上的寄件人电话与卖家取得联系。卖家在电话中坦言,确实是发错了货,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过,买家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首先查验货物对不对,如果不对就退换,“而不是看都不看,就直接用了”,这不够科学、不够严谨。
卖家称,他们先后两次与买家进行了沟通协商,并表示不推辞责任,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即赔偿两万元。但买家(熊先生)最终没有接受。接下来,卖家会继续与买家沟通,积极协商赔偿事宜。
鱼塘中漂浮着大量死鱼 袁伟 摄影
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镇政府了解到,3月18日上午,镇政府接到村委会反映,村民熊先生家里近50亩鱼塘出现死鱼情况。随即,村组干部、镇特色产业中心主任及水产专业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次日,村干部联系了区、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协助村民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咨询服务,并联系无害化处理公司到现场将死鱼运走作无害化处理。接下来,他们将继续了解当事村民的下一步打算和求助需求。
【律师说法】
卖家发错货酿事故,买方是否承担责任?
针对此次“网购乌龙”导致的鱼塘大量鱼死亡事件,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律师,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1.卖家应赔偿,买方未验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划分可协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此次纠纷应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我国民法典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卖家将鱼塘杀虫剂错发为“杀鱼药”,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鱼塘大面积死鱼与使用了卖家发错的“杀鱼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熊先生的相关损失应由卖家进行赔偿。另外,熊先生作为鱼塘养殖户,家人使用杀虫剂之前不进行任何查验,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本案中,熊先生作为消费者,网购的是鱼塘杀虫剂,商家却把“杀鱼药”当成杀虫剂发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卖家提供的商品直接造成买家的材产能损失,应该予以民事赔偿。至于责任大小,最终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认定。
2.属消费行为,卖家供错货负完全责任,查证产品非消费者义务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益律师冯骏则认为,在本次事件中,熊先生购买杀虫剂用于农业生产是属于农民直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该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熊先生已明确需要的是杀虫剂,而不是“杀鱼药”,而经营者把产品供应错误,系经营者的完全责任。
冯骏说,从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方面考虑,法律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有“火眼金睛”的义务,所谓查证产品的品质、使用范围等要求,则不是消费者的义务。简单来说,消费者非专业人士,没有资格和能力来甄别相关产品。但是,基于法律以及合同上并没有专门要求消费者必须要进行杀虫剂以及“杀鱼药”的相关甄别,所以产品外包装上的相关“杀鱼药”的标识,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足够重视。因此,所有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冯骏补充说,经营者可能会觉得很“冤”,但从该事件中可以反映出经营方的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够。如果经营者确实无法避免杀虫剂和“杀鱼药”的混淆,而要求消费者帮助经营者予以甄别,则经营者应当专门订立合同,在合同条款中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承担约定后的义务,进行相关甄别。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经营者还应当支付请消费者进行甄别的对价。否则,消费者是没有义务帮助经营者进行甄别的。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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