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产假可能加剧就业歧视”等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一名浙江网友近日提议,妇女休产假,其另一半也必须休同等时间的产假,生育带来的对于职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应该夫妻共同承担。对此,浙江省卫健委表示会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研究完善政策时参考。
“男方必须休同等时间产假”,网友的建议当然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在逻辑上,它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男女双方产假时间差异而对女性造成的就业歧视。另一方面,这有助于男女双方共担生育责任、提高男性对育儿活动的参与度。
但实际上,“男女同休产假”的做法,仍不足以根本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甚至可能催生新的歧视。比如,在时下已实行“全面二孩”“放开三孩”的语境下,各地的产假天数实际都已明显增加,如果“男方必须休同等时间产假”,则意味着男女双方可同时享受长达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带薪产假。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会新增一笔不菲的用工成本。而为规避这一成本,用人单位很可能会歧视、拒绝那些“已婚未育”或有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劳动者,包括男性。
要有效消除因休产假而带来的就业歧视问题,靠“男女同休”并不科学,关键是如何更合理地化解、分担因休产假等增加的诸多成本。
“养育子女”不仅是生育者的责任,亦事关整个社会。共同担责的除了生育者和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应的公共财政。比如,公共财政可以通过税费减免、补贴等方式,帮用人单位适当分担劳动者的生育成本。此前就有人大代表提出过类似建议。
从“全面二孩”到“放开三孩”,我们一直强调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究竟如何充分体现“生育友好”,怎样才算是真正的“生育友好”?“延长产假”“男方必须休同等时间产假”等建议,当然可以考虑和落实,但除此之外,还需要一些更长远长效的,能配套化解、消弭生育、养育、教育过程中的风险和后顾之忧的举措。只有这样的兜底举措多一些,相关人群才能在生育养育的路上,多些笃定和信心,少些迷惘与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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