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新闻发布会上,市商务局副局长赵卓青介绍,日前,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结合沈阳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促进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加快发展。
批零住餐企业入库可获奖励
(资料图)
鼓励批零住餐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对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对新建成投入运营或通过改造提升投入运营的商业设施,采取自营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的法人企业经营模式,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最高可获1000万元奖励。
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对在续经营的已入库商业综合体,发展提升自营联营规模,年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最高一年可获不超500万元奖励。
支持引进大型批零住餐企业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对引进的符合相应规定标准,且达到一定零售额的批发零售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批零住餐企业,在沈阳市新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在外埠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500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规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全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制造企业,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贸易企业,对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并达到一定零售额的企业,将给予最高可获300万元奖励。
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库1年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且增量与增量排名达到一定标准的批发企业,每户可获100万元的奖励;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且增量和增量排名达到一定标准的零售企业,最高可获200万元奖励;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且增量和增量排名达到一定标准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此外,在上述情况之外的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对沈阳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市区两级共同推进”方式予以支持。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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