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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公布,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有49条内容,分别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作进一步规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
新版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第二十条明确,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新版条例还明确,供热单位收取热费时,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不得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等。
(辽宁日报 记者: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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