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明确自12月20日至明年4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明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执行。
《通告》提出,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12月20日至明年4月30日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要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同时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将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线索人进行奖励。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违规销售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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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从严处罚三种违法行为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为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公安机关将对下列三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一、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放时段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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