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据了解,《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辽宁省出生人口呈下降态势,少儿人口比重下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此次修改,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生育潜力,促进辽宁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
实施一对夫妻
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条例》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有了些新的变化,《条例》中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增设育儿假
配偶护理假延长至20天
《条例》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条例》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可在配租公租房时适当照顾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负担情况,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指导服务。
父母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照料假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条例》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据悉,辽宁省将加快政策配套与衔接,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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