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用机械 禹州5人因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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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专用机械 禹州5人因此获刑

来源:许昌日报 2022-04-11 13:31:19

烟草为国家专卖,制售犯法,但如果仅仅是组装了卷烟机械、尚未开始生产烟草产品,是否也犯法?4月8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5人因此获刑。

赵某,现年40岁,禹州市顺店镇人。2020年年初,赵某经禹州市火龙镇人司某介绍与长葛市坡胡镇人李某认识,几人合谋共同出资购买烟草机械进行生产谋利。赵某与外地商人吴某取得联系,得知对方手里有一批烟草机械配件,便与李某、司某等4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购买配件。

2020年11月,吴某安排人员将配件运至长葛市坡胡镇某养殖场并进行组装。之后,李某与其他出资人产生矛盾,又私自将组装好的卷烟机转移至坡胡镇另一机械厂内。2021年2月,这台组装好的卷烟机被禹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检验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核价,涉案烟草机械为伪劣烟草专用机械,与正规烟草专用机械类同,核定价值51万元。

2021年9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等5人犯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同年12月,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袁丹丹(禹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本案焦点为涉案机械是否为烟草专卖品、是否为整机。在我国,“烟草专卖品”包含烟草专用机械,而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含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规定,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是指在烟草原料及有关辅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某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独立操作的设备。本案中,涉案机械设备已完成组装工序,分别为卷烟机、滤嘴接装机,该两种机械包含在烟草专用机械范围内,且有相应型号与其对应,应认定为整机。(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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