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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规范物业管理是关键一环。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可选择4种模式规范物业管理。其中,业主自我服务意愿较强且有良好管理能力的小区,可采取业主自行管理方式,优先聘用本小区居民从事保安、保洁等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社区党组织要积极搭建由居(村)民委员会、业委会(物管会)、(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和架构,明确各方具体职责,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中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中,对于还没有组建业主自治组织的小区,街道(乡镇)要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与改造实施区域统筹考虑,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或组建物管会。(原)产权单位应配合做好房屋档案提供、职工动员发动等工作,同时应积极参选物管会,并推荐、引导本单位优秀职工参选业委会。
另外,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要结合改造小区物业管理现状,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意见》明确了规范化物业管理的4种模式。
其中,业主自我服务意愿较强且有良好管理能力的小区,可采取业主自行管理方式。《意见》对业委会(物管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业委会(物管会)扮演好“财务总管”角色,加强小区物业费、公共收益等资金管理,对于资金量大的小区应聘请专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物业服务可优先聘用本小区居民从事保安、保洁等服务工作,既能充分发挥小区居民的自我管理优势,又能为小区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实现“双赢”。
此外,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也可以选择建立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方式。业委会(物管会)应结合本小区业主的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市场化物业服务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在业主交纳物业费方面,鼓励街道(乡镇)通过采取“先买后补”等方式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引导业主逐步实现物业费正常交纳。
对于(原)产权单位具有管理能力或者由于多种原因需要(原)产权单位继续承担物业管理的小区,可按单位自管方式提供物业管理。街道(乡镇)应在(原)产权单位协助下积极推动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
对于暂不具备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以及不具备单位自管条件的小区,《意见》明确,由街道(乡镇)、社区委托应急物业服务人为小区提供保洁、垃圾清运、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基础物业服务。
为更好满足业主需求,《意见》还鼓励物业服务人和(原)产权单位针对业主生活服务需求,提供入户付费的市场服务,也可提供市场化服务名录供业主自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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