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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8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1月8日起,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相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
通知要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或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腹泻)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此外,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由于政策调整,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既往医保政策给予报销,产生的报销差额,市医保局将于4月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参保患者就诊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补差处理,补差费用将直接拨付至参保登记的个人委托代发银行账户,参保人员无需自行申报。
本市相关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应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市医保局还表示,经国家医保局同意,本市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自1月8日起临时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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