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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日前在首都之窗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北京作为先行先试地区,地震预警网进入示范运行阶段,已具备分钟级地震烈度速报和秒级地震预警能力。为了规范行业管理,确保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统一性、权威性,提升地震预警信息服务水平,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保障。
办法中明确,市地震部门负责按照规划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包括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调控中心、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通信、煤矿、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鼓励其他单位、场所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办法中还提到,本市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安装专用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可以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
市地震部门将通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预估地震烈度达到发布条件区域内的各类接收装置自动统一发布地震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震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制定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北京还将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地震预警交流与合作。具体来说,京津冀三地统一地震预警信息源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发布内容;协同推动建设区域地震监测预警平台,建立地震预警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震预警信息互为备份、互相服务,提升区域地震预警能力;共同推进区域内地震预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设集科研实验、成果转化、科技交流、集成示范为一体的区域地震预警科技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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