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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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2-12-13 19:58:45

近年来,这一现象不断出现:部分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后,又因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导致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产权归属的房子被法院予以查封、拍卖。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后,房产被另案执行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与王先生于婚内贷款购买一套位于房山区的房屋,房本写明双方各拥有50%产权。2016年,陈女士与王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房山区的房屋,男女双方各拥有50%的产权。


(相关资料图)

2018年,陈女士与王先生又签订《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原离婚协议中,双方协议的所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双方各持50%,现男方无偿放弃所持房屋产权的50%,给予女方,并无偿协助女方今后对此房屋的更名、过户、买卖等相关程序。

看似离婚房产有了明确的处置约定,但王先生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让他和前妻的约定按下了暂停键。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先生从李先生处借款20万元。2020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分期偿还李先生本金20万元,利息2.4万元。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王先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案房屋。

庭审中,陈女士称,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该房屋已经全部归自己所有,房屋系两限房,有贷款未还清,故未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王女士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王先生仍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而且,王先生与李先生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早于陈女士与王先生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

因此,王先生在相关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陈女士的行为,事实上明显降低了自己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存在不当。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定陈女士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债权。

本案中,能否基于离婚协议直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应根据离婚协议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在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用不动产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

法官提示,离婚协议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可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时间,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避免因对方债务未履行带来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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