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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改委等九部门10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的通知》,允许注册在海淀园的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激发在园中央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充分释放《条例》的制度红利,对于促进央地协同,推动北京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1月,为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瓶颈和制度障碍,《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出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称评审、勤勉尽责、适用范围扩大等方面做出创新性制度设计,有效激发了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北京市拥有丰富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大多归属于中央在京单位。《条例》虽已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成果转化活动主体,但中央单位一直以来对能否适用《条例》心存顾虑,推动成果转化工作内生动力不足。本项政策的出台,将全面消除在园中央单位的后顾之忧,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
本项政策致力于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通知》落实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明确在园中央单位可以把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实现“我的成果我作主”,激发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提高到70%以上,增加科技人员获得感,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保证科技人员收益的真正实现;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可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
《通知》还明确了高校院所自主转化管理权限。《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可充分发挥中央单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自主管理权限,减少非必要转化环节,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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