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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觉得被撞人无大碍,便图省事“私了”,结果引来行政处罚。他觉得自己很冤,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6时55分,贾某驾驶小轿车途经某交叉路口时绿灯直行,适遇骑自行车的王某绿灯左拐弯,两车接触均损坏,王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贾某内心形成判断认为自己直行,王某没有遵守转弯让直行的规则,遂认为自己无责,在自行查看了王某的伤情后,认为并无大碍,简单沟通后,仅告知王某自己的工作单位遂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贾某离开现场后,王某报警,经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主要责任且有逃逸行为,王某负有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给予贾某1800元处罚,且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贾某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贾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王某受伤的情况下应该履行救治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即使贾某主张王某并无明显外伤,贾某也应在与第三人王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至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后撤离现场。因此,贾某的告知并不充分,根据贾某的告知信息,不能保证王某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找到贾某本人,不能排除其逃避事故责任的主观故意。贾某的行为符合“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交管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贾某要求撤销被诉强制措施凭证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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