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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办法明确,应急志愿服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鼓励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分别建立总队、支队、大队。
办法明确,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公益服务。本市应急志愿服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鼓励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分别建立总队、支队、大队,并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
其中,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是全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管理服务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可设立本领域应急志愿服务专业支队并实施管理。各区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支队,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实施管理。各街道(乡镇)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大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应急志愿服务分为日常应急志愿服务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两类,办法强调了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统一指挥协调。办法明确,应急志愿者应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心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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