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关注:17部门联合发文支持积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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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关注:17部门联合发文支持积极生育

来源:北京晚报 2022-08-17 15:48:02

17日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资料图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等17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文件中提到,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成效。

建设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意见》显示,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水平将提升。包括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等。

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实施。“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同时,完善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将建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在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

2019年以来,我国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有序完善。杜希学表示,近年来,我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2020年至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持续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深入推进医育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通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服务、0至3岁儿童健康管理等措施,积极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托育机构和广大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服务。

《意见》强调,普惠托育服务将增加供给。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补齐新增人口集中地普惠性资源短板

“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另外,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通过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

同时,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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