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港口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刚公布的《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安徽拟将《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现由省级实施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权分级实施。同时,参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拟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有效期的规定与国家部委规章保持一致。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分级实施,其中1千吨级及以下泊位的非深水岸线下放至市级审批,1千吨以上3千吨以下(均不含本数)的审批权仍保留在省级;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并取消延期审批。(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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