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条例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 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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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条例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 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安在线 2021-12-23 09:31:00

1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从划定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强水量调度和用水、强化航运管理、水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共七章、四十八条。

《条例》的制定将促进引江济淮工程可持续利用

引江济淮工程沟通长江、淮河两大水系,穿越长江经济带、合肥经济圈、中原经济区三大发展战略区,工程一期总投资为875.37亿元,输水线路总长723公里,范围包括皖、豫两省15个市55个县(市、区),其中涉及我省13个市、46个县(市、区),引江济淮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工程,是我省基础设施一号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缓解皖北及豫东地区水资源短缺、沟通江淮航运、改善巢湖和淮河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引江济淮工程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引江济淮工程具有保障城乡供水、发展江淮航运、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实施沿江沿淮农业灌溉等综合性功能,跨流域、跨部门、多节点等特征,工程运行的因素复杂多样。制定《条例》,对工程调度与用水管理,航运管理,水质保护等予以明确,是必要的。同时,引江济淮工程涉及大量既有工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新老工程的整合衔接和高效安全顺畅运行。

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总体要求

为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在总则中明确,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调度科学、安全高效。明确职责,理顺管理和保护体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发展改革、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资金筹措、维护管理等工作。

积极发展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文化旅游事业,推动文化旅游产业与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引江济淮工程设施以及危及工程运行、航运、水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科学划定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是保护和管理工程的基础工作,《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的梯级枢纽工程以及新开挖的渠道、航道,由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中新建、改建的建筑物、专项设施,交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运营管理。

《条例》明确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对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数据、航道航运数据等信息进行监控。要求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建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明确了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六项禁止性行为,如禁止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禁止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规定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行为。

完善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明确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的原则,明确要求引江济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引江济淮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会同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建议计划;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有关设区的市需要调增、调减年度水资源配置指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组织实施。

明确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条例》要求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节水设施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在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强化航运管理

为了加强航运管理,保障航运安全,《条例》在第四章规定,一是明确引江济淮工程航运管理的范围。二是要求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实施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三是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依法落实船闸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四是要求建设运营单位按照规定收取船舶过闸费;禁止在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五是明确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引江济淮工程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到恶劣天气、特殊水情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管制措施。

强化水质保护

为了确保引江济淮工程供水水质,《条例》在第五章规定,一是明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生态保护规划;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明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情况的监督。四是要求具有城乡供水功能水体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或者Ⅲ类以上标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五是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六是要求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七是明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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