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华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委员会书记,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调整、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1万余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扣押违法所得房产、汽车和追缴、上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333万余元。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安华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上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安华简历
王安华,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辽宁海城人,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
1999年6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2004年1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行长;2004年3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5月,任工商银行四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6月,任辽源市城市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2007年10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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