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租房管理新规 加强租金收付、租金贷金融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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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管理新规 加强租金收付、租金贷金融等监管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0-12-14 08:58:34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微信号“南京房产微政务”12日消息,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收费不规范、违规“租金贷”、部分企业开展高风险经营活动等问题,南京市房产局、南京市发改委、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从机构登记和开业、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收费、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业自律、部门联合监管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在加强租赁房源发布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主体资格需验信息。相关从业人员承接租赁业务前,应当核对委托人和房屋产权信息。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应依据已备案或开业报告的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核验租赁经营主体资格;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或代理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不得允许未备案或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一次性承租5套以上的承租人,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将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通知》要求落实房源真实性管理,对外出租、受托出租房屋的相关主体,应对其房源信息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开业前应当申领租赁平台账号,用于发布房源、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申请备案等;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包含房源核验码、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时,应载明房源发布机构、门店及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房源需验信息,对发布房源的房屋权属进行核验。

房源发布上,《通知》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实现对不同主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同一主体不得重复发布同一房源;及时撤销已成交或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出租、转租、代理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在不同渠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应保持一致,已成交或取消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对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及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信息发布者,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相关记录,主动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并向房产、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报告,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通知》还提出要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登录租赁平台或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办理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或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即时网签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或房屋的,应由其申请办理网签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加强租赁机构租金收付管理,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具体要求是,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导下,与驻宁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机构。

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产部门将会同网信部门暂停其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权限,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惩戒措施。

在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方面,《通知》要求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已发生的“租金贷”业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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