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四川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570922153X3。企业地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5楼1号,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四川钱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钱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四川钱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股份。倪阿荣任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辉桃任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钱坤投资官网显示,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特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许可证号:ZX0086),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投资、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及培训服务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部分客户服务录音和微信留痕记录不完整的问题(有公司的自查报告、客户服务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该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的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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