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元睡大厅沙发”?如此噱头的标题近日登上热搜。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发现该项目的真正目的是在网络上吸引流量,有顾客下单后再调整为其他正常房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认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行动以来,已陆续收到各地市汇总的消费违法案件。经过筛选,公布了其中较为典型的11个案例,涉及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类违法行为。
今年五一假期是疫情过后的第一个小长假,消费市场极速升温,呈现强劲复苏态势,同时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易发多发。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节日期间出现的违法案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严从实保障市场秩序规范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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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山分局查处3家民宿哄抬物价系列案
近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对舟山市普陀山3家民宿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作出合计罚没3.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春夏交接之际,普陀山区域因大雾极端天气影响,造成轮船航班停航。该期间,某尘客栈、某居客栈和某园客栈3家当事人在经营成本未显著提升的情况下,擅自大幅提高客房住宿价格,上述3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7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阳市局查处某酒店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案
近期,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东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谎称没有房间为由,以虚假理由误导消费者取消预订房5间。在消费者取消订单后,在同一时间段,又加价将上述5间房间继续在平台上出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累计违法经营额5219.2元,违法所得1335.7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台州市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5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及相关线索,依法对台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25日,该局根据网络舆情,对涉事酒店台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某酒店(台州万达广场店)”的名义于4月24日15时在某网站上发布“99元睡大厅沙发”的项目,经多家媒体及自媒体在网络上传播报道后,迅速登上热搜,众多网民跟帖关注、评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事人实际无法提供“睡大厅沙发”的服务,自行于当天23时下架。当事人推出该项目,实际上却无法提供服务,目的是为了在网络上吸引流量,有顾客下单后再调整为其他正常房型。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酒店服务项目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湖州市南浔区局查处某饭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7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浔古镇景区内某饭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五一假期临近,为规范南浔古镇景区内经营行为,该局开展网上网下一体化检查,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南浔古镇景区内某饭店,使用“某某茶生活”的账号在某平台上发布视频,含有“南浔古镇-太湖三白之一的银鱼,太湖银鱼鲜肉馄饨”等信息。执法人员在对该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店堂广告一块,上标称“太湖银鱼具有润肺止咳、善补脾胃,可治脾胃虚弱、肺虚咳嗽的功效”。当事人从事的系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在店堂广告中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及宣传治疗疾病效果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杭州查处4家旅游景区茶叶经营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3年4月,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对节日旅游市场茶叶销售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体检,查处了一批侵犯“西湖龙井”“狮峰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期,杭州余杭、萧山、淳安、景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排摸线索,对位于旅游景点的4家茶叶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标有“西湖龙井”“狮峰龙井”字样的标签纸、包装袋及茶叶成品。经查,当事人均未取得“西湖龙井”“狮峰龙井”商标许可,擅自购买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标识,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宁海县局查处某旅游特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从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案
2023年4月26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旅游特产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从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侵权茶叶并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该局在开展五一前夕旅游消费“特产”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宁海县某旅游特产店正在生产加工一款“望海茶”茶叶。经查,当事人经营面积60㎡,于2023年3月份开始,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同时从外省某地农户处低价购入散装茶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海县茶产业和文化促进会的许可,擅自生产加工销售标注有“望海茶”商标字样的茶叶。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库存标注有“望海茶”商标字样的茶叶9包、外包装袋20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兴市南湖区局查处某景区服饰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4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饰店在5A旅游景区中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4日,该局在开展“五一”假日专项巡查时,发现某5A级景区周边的服装饰品店正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所展示销售的商品中涉嫌存在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14件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龙泉市局查处某酒业批发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19日晚,该局执法人员在“五一”节前消费市场市县联动突击检查中,发现龙泉某景区音乐酒吧在售的野格利口酒(配制酒)和某民宿在售的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两款进口洋酒的供应商均为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假冒野格利口酒(配制酒)30瓶、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6瓶、“Hennessy”1瓶予以扣押,案值3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温州市瓯海区局查处某海鲜排挡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8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瓯海某海鲜排挡诱导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4月,该局开展“五一”节前海鲜排挡专项检查,维护节日市场秩序稳定。该局在依法对瓯海区某海鲜排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堂、点菜区、就餐区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就餐区个别包厢已就餐完毕的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的菜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主动引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于4月5日前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4月5日,该局就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开展检查,当事人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仍旧存在诱导超量点餐行为,构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诸暨市局查处某景区奶茶店虚标饮品容量案
2023年4月1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某景区奶茶店虚标饮品容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该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枫桥古镇景区周边的某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一家店铺,在售一款“柠檬冰美式”饮品,网页页面及商品参数页标称“柠檬冰美式约700毫升”“成份:约700毫升”内容,标价20元/杯,上述奶茶杯实际规格为“14A/400毫升”,网页描述的容量价格与实际容量差距明显。当事人虚标饮品容量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游县局查处某网红景区卤味店经营无标签信息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7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游某卤味店经营无标签信息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该局根据消费举报,依法对被举报的旅游网红景区中的某卤味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制作并销售的鸭头、鸭脖、鸭架、鸭掌等散装食品无任何标签信息。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签信息的散装食品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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