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滨法
伪造证据就能逃避司法责任?当然不行,法官“火眼金睛”可不是这么好糊弄的。
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对伪造证据企图逃避司法责任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9年2月28日说起,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当中约定,A公司是车漆快复工艺及成套设备的研发者和品牌及智慧修车平台的所有者,A公司提供技术、培训、设备等支持,B公司代理运营A公司落地对接业务,授权年限为5年。
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22万余元,A公司向B公司交付车漆快复流水线成套设备及智慧平台系统。
后来,双方协调之后,B公司将部分设备,也就是智能门店作业系统IPAD全部退回,A公司予以接收,之后一直没有向B公司重新交付。
2021年6月21日,A公司把B公司告到了滨江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设备款9.8万元和违约金30万元。
B公司不服,时隔几日提起反诉。
B公司认为A公司并没有依照约定提供技术、经营及市场推广等方面支持,导致其无法依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运营,不仅要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还要求A公司返还设备款22万余元、油漆款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授权B公司使用自有品牌,并提供统一设计的方案建设、VIS系统、流水线成套设备、培训学习、跟踪辅导等服务,B公司须执行统一的装修设计风格及方案、统一的市场推广规划、营业收入由A公司指定平台收取后扣除手续费返还B公司,故案涉代理协议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的焦点在于流水线成套设备中的智能门店作业系统IPAD的退回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A公司曾向B公司交付流水线成套设备中的智能门店作业系统IPAD,之后B公司又全数退回的事实。
A公司虽然没有重新交付IPAD,不过从B公司提交的修车系统网页截图来看,B公司门店仍然可以通过改系统产生订单业务,未交付IPAD并不影响案件当中代理协议的履行,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通过小程序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法院提交过一份银行流水,用来证明A公司在收到B公司油漆款后,立马转给了油漆供应商,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油漆交易关系。
B公司对这份银行流水真实性存疑,认为部分数字有伪造痕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和本案无关)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立即联系A公司将银行流水单原件提交至法院进行核对。
随后,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彩色打印件的流水单,表示这是银行自助打印所得。
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A公司提交的打印件,发现该份对账单中上下两部分打印的数字字体色号与其他字体存在不易分辨的差异,也无打印文字的颗粒感。
于是,法院要求A公司代理人再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核实。
证据被法官“火眼金睛”看出了问题,A公司一下子慌了,代理人来到法院欲撤回流水单这份证据。
经过法院调查询问,A公司承认该份证据中部分数据确实是后期修图形成。
近期,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依法进行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设备款7.8万元。同时因A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滨江法院对A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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