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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记者 邢艳辉
近日,本社记者获悉,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公告,明确规定期间内在沧州市中心城区购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对所有于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沧州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将按照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发放购房优惠款。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公告同时公布了申请购房优惠的具体操作程序,即购房人须于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缴款凭证、不动产购置发票、商品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
购房者提出申请后,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将受理并审核购房人的购房优惠申请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新华区、运河区范围内购房的,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优惠金;在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房的,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发放优惠金。
据悉,在受理过程中,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优惠的,将取消其享受优惠资格;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退房的,受益人应将享受的优惠资金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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