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两部门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结合监测监察执法垂改、行政处罚法修订等新形势新要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再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办法》明确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办法》对本省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固化。如在现场检查时,属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全程参加,监测技术专家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有效防范证据灭失,属地监管责任得以严格落实。
《办法》对调查取证也作了明确规定。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完善智慧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和运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徐越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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