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上海汇付数据公司两名员工犯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春在担任上海汇付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付公司)互联网金融部华东区区域经理、被告人段某在担任上海汇付公司南京分公司互联网金融部员工期间,于2018年7月,利用负责经办客户单位苏州利通金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利通公司)向合作银行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苏州利通公司实际经营人约定,待银行审核发放存管准入函后收取好处费30万元。
当月,经上海汇付公司推荐并递交申请材料,内蒙古鄂托克前旗银行向苏州利通公司发放存管准入函。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春安排被告人段某,至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58号利通大厦一楼停车场,非法收取苏州利通公司所送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徐某春、段某将赃款予以平分。
被告人徐某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月18日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长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春、段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徐某春、段某有期徒刑10-11个月,缓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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