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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我省观光旅游。
“引客入辽”的奖励条件为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前一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游客人天数=游客人数×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我省将根据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数据和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天30元(最终奖励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批复情况为准)。全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自愿申报,由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省外旅行社申报“引客入辽”奖励须通过省内地接社进行。
为保证数据信息准确,方案要求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且有相应的线下辅助证明材料,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奖励资格:编造虚假团队信息申报奖励的;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于数据信息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辽宁日报记者 王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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