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每年6月12日定为“沈阳志愿服务爱心日”;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鼓励为志愿者在就医、培训、游览、参观、购物、乘车等方面给予快速通道、免费、优惠等优待……
(资料图片)
日前,《沈阳市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志愿者可拒绝提供
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志愿者享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等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等等。
向志愿服务对象
变相收取报酬或被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利用志愿服务标志或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的,由公安、民政、市场、劳动、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为达到一定服务时长的志愿者
提供保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星级志愿者和达到一定志愿服务时长的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设置符合志愿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对志愿者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而支出的必要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场所
为志愿者提供优待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医疗、文化娱乐、旅游、体育、商业、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场所根据志愿者积分,为志愿者在就医、培训、游览、参观、购物、乘车等方面给予快速通道、免费、优惠等优待。
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志愿服务组织免费提供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公证等服务。
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可以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招录考察内容和年度考核。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评优评先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价内容。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
摄影记者 王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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