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缔一批 清理合并一批 规范整治一批
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
【资料图】
日前,《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明确要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和沿渤海城市入海排污口整治。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实施管理。
我省将以全省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渤海为重点,率先推动规范整治一批问题突出排污口,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深入开展溯源排查,明确排污口分类,确定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加快推进规范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应以主要流域、海域截污治污为重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超标或明显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排污口,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一批、整治一批。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各市政府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方向、完成时限等,最终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责任主体开展分类整治。
严格规划审批管理。《方案》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级河长应按要求强化日常河湖巡查,跟踪督促排污口整治与监管。加大对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
《方案》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严厉打击。目前,全省入河入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已初步建成,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推动违法排污的预报预警、精准管控和执法联动。
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方案》提出,要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市、县政府要将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格局。
(辽宁日报 记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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