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下称《条例》),以此增强经济发展的外资驱动力。该法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内外资同等条件进入
为促进外资准入更自由、投资活动更便利、市场竞争更公平,《条例》细化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适用国家发布的自贸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以及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同时,深圳市商务部门将建立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实施台账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对列入项目清单的,通过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统筹推进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外汇等事项。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外商来深投资积极性,《条例》除了通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集中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外,还将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结算等方面予以便利。
比如,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将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
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条例》还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在知识产权方面,将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市、区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举报投诉方面,规定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对一般投诉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将办结期限规定为50个工作日,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缩短了10个工作日。
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条例》还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鼓励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机构;支持境外世界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纳入深圳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可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
《条例》还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主管等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此外,海关也将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通过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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