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安徽将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待遇保障政策,统一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统一医保信息系统平台,以及建立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等。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到2022年9月29日截止。
职工医保个人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
据悉,本省境内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原则上不得重复参保。
筹资方面,职工医保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左右的比例(含生育保险)缴纳职工医保费,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逐步过渡到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保障待遇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原则上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按规定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按年享受,保障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原则上分别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保持5~15个百分点的支付比例差距。职工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含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医保叠加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达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调整。统一开展待遇保障政策的探索试点,引导患者在省内就医、到基层就医。
推进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制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原则上,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50%。完善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待遇。
建立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建立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基本医保基金实行省对设区的市调剂,设区的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管理。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用于均衡全省基本医保基金风险,调剂解决各地基本医保基金合理超支等。省级调剂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计提,提取比例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征缴收入的5%确定,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统一全省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目录管理,统一医保目录乙类部分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统一建立健全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机制,建立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准入退出机制。
同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实现DRG、DIP支付改革全覆盖基础上,研究全省统一住院支付机制。统一推进门诊按人头总额付费支付机制,统一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统一慢性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方式,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付费管理等。
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按照征求意见稿,全省统一建设并应用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全省医药机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在医保参保登记、资格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结算、转移接续、稽核监控等方面实现“一网通办”。
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逐步实现医疗保障部门与公安、民政、乡村振兴、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应用,加强智慧化、一体化数字医保建设,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协作,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
按照计划,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出台统一居民医保保障待遇方案、统一职工医保保障待遇政策框架等配套文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省级调剂金账户,归集居民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定出台职工医保保障待遇方案,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阶段:2024年6月底前,归集职工医保省级调剂金。(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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