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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并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沈阳市首次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问:《办法》如何对诚信管理责任主体作出界定?
答:主体包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含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等。科研诚信建设将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凡参与沈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人才等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问:对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哪几个等级管理?
答:依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实行A、B、C、D四个等级管理。A级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优先提供科研创新便利,在推荐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可控范围内适当增加市科技计划(含人才)项目以及市科技评审专家申报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减少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监督检查次数;B级推行蓝色监管,采取科研诚信引导措施,坚持监管与支持并重,按照规定落实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常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C级列为一般失信行为,推行黄色监管,视情节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或终止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在科技项目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D级列入严重失信行为,推行红色监管,对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监管,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相关项目、活动、资格、称号,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含人才)项目等措施。
问: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如何处理?
答:《办法》提出,鼓励惩戒期的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办法》指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类责任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市科技局将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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