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27日, 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向全市养犬的市民发出倡议。在爱犬给您带来欢乐的同时,请您自觉做到:
1.自觉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同时按期办理《养犬许可证》年审,不得饲养法律规定的禁养犬。
2.在关爱爱犬健康的同时,为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负责,按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进行体检。
3.外出遛犬时,按照有关规定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1至2米)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
4.管理好自己的爱犬,避免扰民或伤人等事件的发生。积极主动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责任。
5.勿让爱犬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及时清理排泄物,并妥善处置,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6.不遗弃、虐待爱犬。若不再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犬主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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