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佳丽报道 日前,省国资委出台《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国企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处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和影响。
去年,针对省属企业防控经营风险等工作,省国资委相继出台了“提示函、约谈、通报、线索移交办理”4个工作规则。新出台的《工作规则》是在此基础上,对省属企业业务监督、综合监督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出资人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对我省提高国企业务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工作规则》共16条,主要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的工作职责、报告范围、报送流程、成果运用、纪律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明确工作职责方面,相关规定强调,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处置结果负责。为此,当企业出现影响主要经济指标情况、预计损失金额以及内外部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严重违法违规等六类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时,必须及时报告。
对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工作规则》强调,要依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以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明确要求,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省国资委。
此外,《工作规则》还提出,省属企业要强化报告与处置成果的运用,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要深入分析原因、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向其他省属企业预警提示或者通报。同时,对于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敷衍应付,以及应对处置不力等情形,《工作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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