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华庚报道 取消与养老保险捆绑关系,取消参保人员强制补缴,追溯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求,沈阳市近期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1月24日,沈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政策中主要变化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此次沈阳市在原有政策修订后参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将沈阳市城镇户籍以外未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原有政策中,非沈阳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沈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需先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目前,沈阳市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中取消或放宽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捆绑等限制性规定的要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取消了需首先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
沈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有政策中新参保人员参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补缴从2004年或25周岁起至参保时的医保费用;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需缴纳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沈阳市新政策修订后,取消了强制补缴医保费用规定,新参保人员不需补缴从2004年或25周岁至参保期间的医保费用,同时取消了中断缴费强制补缴。
另外,原有政策中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3号)中相关要求,沈阳市此次新政策修订后,因转移接续、跨制度参保等原因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同时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同时,在新修订的政策中,按照从基金安全和上级规定统筹考虑后,对新参保、缴费前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等人员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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