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7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不低于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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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7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不低于七成

来源:辽沈晚报 2021-12-24 08:04:54

日前,为不断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沈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沈阳市房产局起草《沈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各地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年度居住供地计划10%的标准对应的商品住房面积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周边要增设便利店、洗衣店、食堂、活动室、健身房、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

不低于年度居住供地计划10%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是规划重点,同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优化布局、以需定建原则,重点围绕轨道交通枢纽、科技工业等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理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地区政府应切实摸清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年度居住供地计划10%的标准对应的商品住房面积制定本地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采取新建、改建、改造、收购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均可纳入计划。

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沈阳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保障对象为在沈阳市内九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就业、创业、生活的无房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同时,未享受沈阳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及相应补贴,不设收入门槛。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

在面积和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指导价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市场租金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年度调整幅度不高于5%。

完善公共配套

让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宜居

支持各地区政府、各建设运营单位针对承租人群特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周边增设便利店、洗衣店、食堂、活动室、健身房、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使租房成为更便捷、更灵活的生活体验。提供社交、休闲、商务合作,或者创客空间、创业平台等增值服务,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市场需求。传承居住文化,体现人文关怀,提升社区空间品质,倡导引入社会化机构提供服务,营造更优雅、更宜居的租住氛围。

简化用地手续和审批流程

按照“放管服”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开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相关部门负责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此外,按照征求意见稿,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配租、运营管理等信息实时共享,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人才认定等一网通办、一网互认、一网共管,防止出现重复租赁、转租、骗租等问题发生。

明年1月22日前可提出意见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22日之前,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发送邮件到电子邮箱:zfbzc2019@163.com;通信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620室,邮政编码为110014。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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